伴随着、技术的,各组织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充满竞争的动态环境中,挑战与机遇并存,正如Choppin所说:“无论是技术的发展,还是组织形式的变化,21世纪上半叶的真正挑战将是对动态变化的成功管理。”“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依靠大量的、未受过良好的人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必将导致生活标准的相对降低,任何组织试图利用未受教育的劳动力,采用降低工资的经济方式参与竞争,都注定是要失败的。”各国政府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并不断追求卓越,保持竞争优势,首先要营造主动的氛围;其次,要把教育过程作为个人与组织终身学习的过程,对外部变化的调整及适应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来实现。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与入世过渡期的逐渐减少使得我国政府建立学习型组织成为当前的迫切要求。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建立学习型组织势在必行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最突出的特征,传统的行政观念已无法适应“市场化”的变化,政府在行政观念上要作出适应新的“时代”调整,即由传统的行政向学习性管理观念进行转变。政府在面对“全球性”市场时所应作出的调整,应是用管理中的学习理念来改造传统的行政理念。重要的是依据政府活动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政府的行为,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简言之,就是政府官员要实现从“官僚理念”向“学习理念”、“经营理念”、“责任理念”的转变,即改变原来那种只强调政策的执行而忽视大量资源投入后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的状况。如今,在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产生认同的情况下,对建立学习型政府的必要性也形成了一种广泛共识。“全球性市场”时代要求对官僚体制的政府在结构上作出重大改革,以适应的动态发展变化。社会生活节奏的缓慢是官僚体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这种条件下官僚政府利用其层次系统的权威和功能使大规模的复杂任务得以有效完成。但进入80年代后期以后,全球信息、知识以无与伦比的速度扩展开来,社会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而传统的官僚政府体制严格的层次架构使之无法对社会的动态变化作出灵活的快速反应。官僚政府体制的滞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策的时宜性差。这是因为官僚体制的政府在对大量信息进行处理的流程经常出现阻塞,从而使决策层不能作出及时决策,了对各种社会的及时处理。二是官僚体制的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资源使用的决策权与资源使用的执行权呈现分离状况,因此就出现了有资源配置决策权的却不了解社会需求的动态变化,而决策的执行者虽了解社会的动态需求变化却又没有资源配置的决策权。出于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增强政府对社会需求变化的敏感度,对官僚体制政府进行改革、建立学习型政府的必要性显得日益突出。中国加入WTO后要求建立学习型政府组织
中国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是公务员的观念、素质和能力要入世。入世对我国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挑战。我国入世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主要承担三大职责:第一,我国政府必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第二,我国政府必须保证管理经济行为的公开、透明。第三,我国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的管理经济的行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为了保证我国政府入世后能全面履行上述三大职责和相关承诺,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改革行政体制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学习型政府。首先,要建立有限权力政府,从而在权力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所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其次,要建立遵循正当程序政府,具体表现为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再次,要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是的生命,政府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主导方面。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我国入世以后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实现公民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深刻转变,保证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责任政府。最后,要真正认识到建立学习型政府是实现以上目标的根本途径。建立学习型政府组织的基本要素
在学习组织中,组织学习的不仅包括而且远远超过学校教育的内容,在建立学习组织的过程中,应注重如下基本要素。
1、结构化的培训过程:结构化的学习在发展初期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培训应该与改进小组的工作要求相一致,在这里,教育和文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将有利于组织对动态变化做出快速响应。
三、强化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的对策
1、提高对法职人员监督工作的认识。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关规定,《地方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这些规定明确地强调了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而且也要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这是人大无可争辩的职权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真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对所有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监督档案,使之形成全面的跟踪式的监督体系。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法职人员,要与例会通知一样,至少提前15天告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提供任职的有关材料,使其有充足的时间调查了解被任命人员的情况。
2、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应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分布在的各个阶层,直接接触基层群众,能够广泛地了解群众的反映,把群众的监督变为人大监督,是提高监督效力的最佳途径。另外,为加强对法职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应该广泛动员人大代表积极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因为监督权最终是由人大代表行使,因而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定期旁听庭审情况,直接了解法职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旁听既可起到监督作用,促进法职人员公正司法,又能全面具体地了解法职人员的素质,为人大的监督和任免提供可靠依据。
3、加强人大信访监督的信息反馈。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人大信访工作已经成为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信息渠道,要充分发挥人大信访监督的作用,建立信访监督的信息反馈制度,配合相应的人事监督档案,及时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出的司法人员的,反馈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对法职人员监督的参与依据。
深入开展对法职人员的评议。人大代表开展评议活动,是强化人大监督的一种好形式,通过代表评议,可以达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褒奖优秀,惩戒平庸,弘扬清廉,惩治腐败的目的。各级人大要把评议活动扩展到对法职人员的评议,每年有选择地评议一部分法职人员,使人大对法职人员的监督变成一开个经常性的工作。
4、 坚持个案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最近几年,各地普遍建立了个案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这是强化人大对法职人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要充分发挥其制约功能,运用强制手段纠正错误,追究责任,对徇私枉法、贪赃索贿的法职人员,敢于查处,敢于撤职,使人大的撤职权真正发挥效力。要提高人大常委会对重大案件的监督规格,对社会关注的显失公平的案件,要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纠正问题的同时,严厉追究责任人的法纪责任,以此来提高人大监督的法定效力,促进司法机关和法职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改进小组:团队是连续改进和连续的核心,由此引起的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热情将是组织实现最终目标的关键,因此,改进小组是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在结构化的连续学习过程中,改进小组不再是非正式组织,而是必要的管理工具,有效的改进总离不开改进小组的贡献和支持。
5、人力资源管理,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过程中,人事管理与学习目标的一致性是至关重要的,它包括责任、授权和奖励标准等。
6、激励机制:激励一直作为鼓励人们做好本职工作的一种方式。在学习型组织中,没有哪一点比高层领导的支持更重要。因此,高层领导自身也应该不断地学习,主动接纳新思想、新概念和新的学习。这不仅需要时间,更需要开放的思想———借鉴他人思想和挑战过去。同时,高层领导还应该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