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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研究 >> 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改章程的讨论_经济学论文

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改章程的讨论_经济学论文 -

一、导言

亚洲危机之爆发,固然促使人们反思亚洲国家内部的体制问题,但同时也引发关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新一轮论争。这并不难理解。此次亚洲危机的起因与1994年的墨西哥危机不同,也异于1992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如果说,墨西哥和欧洲的危机主要来自政府宏观政策失误从而诱发对联系汇率的“投机性冲击”( eculative attack),那么,亚洲危机则主要因私营部门的过度借债而导致同类的冲击。亚洲风波前夕,当事国政府并无财政赤字和高失业。因此,国际经济学关于“投机性冲击”的“第一代模型”(强调赤字引起政府外汇储备下降从而失守汇率)和“第二代模型”(强调固守联系汇率导致高利率从而增加失业)均不能解释亚洲危机。这是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Paul Krugman)的观点。他本人1979年提出“第一代模型”,但他现在认为亚洲危机需要用新的基于企业过度借债的理论来解释。[1]世界银行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兹(Joseph Stiglitz)则进一步指出,“有一借主,必有一债主。外国债主在很多情形下是边际贷款人(marginallender)”。[2]可见,外国投资者也须对亚洲危机负一部分责任。这样,亚洲危机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讨论就应运而生了。

本文将集中讨论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的改革问题。1997年在香港召开的世界银行和IMF年会上,IMF执行主席(Managing Director)提出了修改IMF章程的设想,其要旨在于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IMF章程。这是因为现有的IMF章程第6.3条规定,成员国政府拥有控制资本流入和流出本国的自主权。IMF目前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据IMF第一副总裁费舍尔(Stanley Fischer)介绍,新章程拟将现章程中关于“经常帐户”的条款扩展到亦适用于“资本帐户”。现章程第8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开放“经常帐户”,除非符合第14条规定的暂缓条件。新章程拟对“资本帐户”做类似规定。[3]

IMF讨论修改章程,恰值亚洲金融危机方兴未艾之时,自然引起公众舆论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各种批评和建议层出不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观点:

(1)美国财政部副部长萨莫斯(Larry Summers)坚决支持IMF修改章程。作为前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他当然了解学术界关于资本帐户开放应循序见进以及“资本控制”(即不完全开放)有时更好的观点。但是,萨莫斯却用一个比喻搪塞了之:“如发现多喝10%的酒精对人体并无害,我们是否要将这一发现公之于众呢”?[4]

(2)哈佛大学国际发展学院院长萨克斯(Jeffrey Sachs)指出,IMF是“美国财政部的橡皮图章”。[5]他强调IMF现有投票制度极不合理,美国,日本和欧盟享有多数投票权,而中国和印度的投票权比荷兰还小。考虑到萨克斯几年前因为给俄国提出“休克疗法”而名噪全球,他现在这种猛烈抨击IMF的言论使一般听者顿吃一惊。

(3)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James Tobin)说,“有人声称金融市场自由化与全球化是通向繁荣与进步的道路。像东南亚那样的事态发展使人对这样的看法提出质疑。只要世界分成不同的国家,国际金融交易不那么顺利,可能是有利的。”托宾的改革方案是实行他最先于1971年提出的外汇交易税以减少短期投机活动的危害。[6]

(4)美国前国务卿舒尔茨(GeorgeShultz)认为,IMF对亚洲的“拯救”计划,实际上是拯救国际投资银行和基金,是政治对市场的无端干预。他坚决反对索罗斯(George Soros)提出的用公共财政建立“国际信用保险公司”的观点。舒尔茨响应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建议:彻底取消IMF这一有害无益的国际机构。[7]

(5)里根总统时期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现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认为,IMF仍应以1944年创立时的目标--协助各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平衡--为己任,不要伸手过长。[8]IMF研究部前主任波拉克(Jacque olak)也强调,修改章程,将IMF管辖范围扩展到资本帐户,“既无必要,也无益处”,因为这不是IMF“所能胜任的”。[9]

  4、监督管理职能。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供给资金职能、调控职能实际上已暗含了监督管理职能,但由于监督管理职能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它是前三大职能实行的保障,所以,又必须将其从前三大职能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考察。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经济决策的分散性、市场竞争的自发性和排他性,更需要加强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加强财政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及时反馈信息,发出预警信号,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谋意见,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搞好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为市场竞争提供竞争规则,当好市场裁判,保护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同时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三是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价值形式的监督管理,在搞活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国家财力的壮大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四是加强对财政工作自身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分配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 [1]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分配职能,财政的重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基于分配职能,是分配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突出表现,反映了政府运用财政的客观要求。   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也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属于分配范畴,它是由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而从一般经济分配中独立分化出来的特出分配,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通过财政分配职能,使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国家于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之间;在积累于消费的各种用途之间进行分割。分配职能可分筹集资金职能和供应资金职能。实际工作表现为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的职能和任务可能有所变化,财政的职能也会随着有所侧重,或表现、表述不同,但财政的基本职能仍然是分配职能。由于财政职能同财政政策的制定,财政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的明确有直接关系。为使财政分配职能有效应,必须制定适当的财政政策,确定适当的财政分配规模、形式、渠道,使财政的一收一支体现公平与效率,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财政分配职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宏观调控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里应说明的是,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新职能,它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分配不同于分散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企业财务分配,它是在全社会进行的集中性分配,是宏观分配,国家通过财政分配可对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和各个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是从分配范围或分配的作用面的角度来表现分配职能。因此,只要行使财政分配职能,必然同时行使了财政宏观调控职能。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有意识利用财政来干预经济,这就是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有意无意的运用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确切地说有意无意的利用财政分配职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计划和市场两个作用,并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借助和依靠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党的十四大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市场下,宏观调控职能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也就是说,政府强调要通过财政分配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引导投资流向,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由盈利大小所支配的,为使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通过财政分配,一方面使国家掌握一部分社会资源或资金,直接配置到市场顾及不到或不愿顾及的领域,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普及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卫生保健、生态环境及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为发展经济建创造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利用税收等各种财政分配杠杆,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间接促进和调整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产业结构。通过财政分配避免市场配置的盲目性、片面性、滞后性,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二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调节分配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为了使各种所有制、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及个人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必须通过财政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财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一方面从纵向调节国家、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另一方面从横向调节企业间、行业间、部门间、地区间、个人间的收入水平,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协调各分配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三是通过财政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财政分配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状况都能通制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从国家掌握的总财力的分配方面来制约国民经济发展总规模和速度,避免搞国民收入超分配,避免积累与消费比例失调,农轻重等比例失调,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财政政策法令、制度规定,对微观经济(各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达到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全面监督,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以达到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或膨胀性财政政策,或紧松结合的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供求的矛盾。当前我国经济生活处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应当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即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的财政分配活动,减少政府需求和非政府需求,从而压缩社会总需求。 [2]

  第三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的特点是由过渡时期的经济特点所决定。我国目前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发达的传统经济向现代较发达的经济过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1.在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上,我国现阶段财政职能的过渡特征表现出明显错位,即越位和缺位并存。在一些不应该由财政配置资源的领域,财政参与了资源的配置,根据统计资料,财政支出的30%用于经济建设,国家依旧是竞争性领域里一个重要的投资主体。特别是我国的公共生产的范围仍然过于庞大。联系到我国目前的实际似应这样来设计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思路。首先,对于纯公共产品或某些特殊行业生产的产品完全由财政来提供。例如国防、航天、造币、政策性银行等,生产的组织形式宜采用公共生产并由国家所有和经营。这些行业或企业自身不一定有好的经济效益,有的可能必定是“政策性亏损”的,但由于其特殊性质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的社会效益,所以成为国有经济首造和必保的目标,也就自然成为财政发挥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领域。其次,明确财政在资源配置时应该不介入的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行业或企业主要是从事私人产品的生产,通常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低,没有自然垄断和显著外部性因素,按照效率原则,这些领域内的资源配置应完全让市场去调节,财政没有介入的理由。在过渡时期,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这个领域,财政除了按照规范化的税收筹措财政收入外,一般不在该领域发挥其资源配置职能。再次,对处于前面两种情况之间的相当宽的中间地带,我们认为,市场配置应该作为这块中间地带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财政的配置职能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从严格规范的角度上讲,对从事私人产品的企业,不管是大还是小,国家都应该从中退出,让市场去调节,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阶段,国有经济还难以一下子从生产驻人产品的领域中全部退出来,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抓放小的改革思路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有其缺陷的。因为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体现不应该简单的以企业的规模作为标准,政府应该抓什么样的企业应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的产品的性质来确定。尽管,需要政府来管的企业都是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并不是所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抓住不放。   和财政在竞争性领域中的配置职能严重越位成鲜明对比的是财政职能在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成为阻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桎梏已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从1981-1995年,基础建设支出只增长了3倍,基建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得逐年下降,目前只占11%左右。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经费更是微乎其微,有些地方比重不足0.5%。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共生产的比重在过渡时期仍然很高,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都有公共生产,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财政职能只提到资源配置职能。但在我国,仅用资源配置似乎已难以概括全貌,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财政在其资源配置职能上已衍生出一个新的职能。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价值管理职能。   2、在收入分配职能方面,过渡时期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也不完全等于市场体制比较完善时期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地方财政在发挥收入分配职能上的作用非常大。过渡时期虽然阻止生产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的障碍和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已经大大地得到了消除,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阻力重重,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政企不分和地方财政承包体制的结合,曾使我国诸侯经济林立,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受到了程度不等的限制,如户籍制度的存在、有些地方设置的城市增容费、对外来人员在打工就业方面的歧视政策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此如果说中央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有效与地方政府执行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无效是以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为前提的话,那么,当这个前提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地方财政发挥收入再分配职能还是有余地的,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小视生产要素跨地区流动的难易程度。生产要素的跨地区流动的障碍越少,流动性越大,地方政府发挥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可能性和空间范围就越小,反之这则越大。

  财政发挥收入分配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税收调节。特别是通过能适用累进税率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来调节。从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税收的归属应该是中央税,即使地方也参与分享,使之成为共享税,但大头应归中央。因为如果把所得税划为地方税,各地会由于税收竞争而减少税收收入,弱化所得税所特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职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属于不同级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加快,企业所得税必将首先要进行,调整的方向应该是在不区分企业的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把企业所得税划成中央税,或者是中央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实践来看,都是属于中央税,地方最多以较低税率进行分率计征,使之成为一种中央税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而这项重任也唯有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障包括两大内容:社会援助(或叫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社会援助主要是针对赤贫者和社会上的一部分特殊人群。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财政机制利用一般保险方式把现在就业的人的一些收入转移给退休、失业、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区分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说明不同内容的社会保障其资金的来源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可采取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社会救济资金的来源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提供,而社会保险应该是自我融资性的。因此,财政在这方面的功能首先是实行社会救济计划,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在包括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同时,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行中,国家还可以把私人参与和竞争引入到以前由公共垄断企业把持的保险系统中来。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作出这样的推断,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最好是由中央政府来统一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因为地区间标准和计划的不一致会由于人口的流动而使各地的计划难以实现。但在人口不能做到自由地无成本地流动,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特别是在我国,可以说,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很强,社会保障制度领域也不例外。比如,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各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不一致,社会统筹的层次低。虽然在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一下子还难以做到在全国范围的统一,但应该逐步提高统筹的层次和扩大统筹的范围,要逐步从县市一级提高和扩大到省自治区一级,最后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全社会统筹。

  3、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证,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执行该职能。但对于一个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特别是一个经济落后,要想赶超其它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似乎是一个世界性现象。尤其是在对宏观调控方面,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种调控经济、稳定经济的任务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来执行的,地方财政的职能决不应该涉及到稳定经济的领域,即使在过渡时期我们也应该把地方财政与发展经济有关的职能局限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等方面的资源配置职能领域,而决不允许地方政府也发挥调控经济的作用。从财政制度来说,地方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把对国民经济的弹性较小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列为地方性的收入和支出。地方财政的收支结构既不具有自稳定的功能,其收入和支出也不易为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而较易改变。因此,从稳定经济的角度看,具有稳定功能的所得税也应划归中央税,社会保障制度也应由中央级政府执行。

  资料来源:

  1、《财政研究》 1998,1 财政职能理论辨析 叶汉生

  2、 《拓展理财思路 振兴国家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及其实现条件 徐维梁

  3、《新形势 新成果》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研究 浙江财经学院课题组




(6)“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的代表人物,杜克大学教授安妮·库格(A eKrueger)指出,因为1973年以后美,日,欧之间实行浮动汇率,不再需要IMF协调维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而宏观经济政策调节则由七国集团(G-7)首脑会议决定。因此,IMF现在的主要职能事实上已经是专门的第三世界“危机管理”机构(crisismanagement)。[10]

(7)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提醒人们注意,美国新政时期对国内银行跨州经营的限制,至今尚未废除,[11]尽管今年已是自1979年以来美国国会第11次试图废除Gla -Steagall法案了。美国在内,外资本市场开放性上的反差与不对称,令人深思。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和IMF成员国,理应义不容辞地在当前这场关于IMF章程修改的讨论中,发挥充分的作用。本文不拟对上述七种观点进行评价,而只是着重勾勒出二战后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金融体系的演变。这种对历史的把握,是我国对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IMF章程修改做出积极贡献的必要条件。

本文第二节将说明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控制资本跨国流动的两点原因;第三节将阐述“特里芬悖论”和“欧洲美元市场”的兴起及其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作用;第四节将根据不完全信息经济学,说明“经常帐户”与“资本帐户”的重大区别,从而论证IMF目前的修改章程方案的缺陷。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控制资本流动的原因

IMF现在之所以要修改章程,正是因为IMF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成立时所定的章程中没有“资本帐户自由化”的条款。不仅没有,而且IMF章程中还赋予各国“资本控制”(capitalcontrol)的权力。

我们知道,“布雷顿森林”会议是在美,英两国主导下召开的。当时美国谈判代表怀特(HarryWhite)和英国谈判代表凯恩斯,尽管分歧甚多,但在控制资本跨国流动这一点上却毫无二致。这是有两点深刻原因的。

第一, 怀特和凯恩斯均认为,资本外逃将破坏二战后福利国家税收与金融政策的自主性。怀特是罗斯福新政中的左翼,后来在麦卡锡主义高潮中被指控为共产党人。[12]凯恩斯也强调,如无“资本控制”,有产阶级不会接受福利国家的政策。[13]

第二, 怀特和凯恩斯均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国际金融自由化是有冲突的。值得一提的是,怀特是30年代美国财政部中最先分析日本对中国货币的投机性冲击的人,从而为美国当时支持中国货币稳定的白银购买法案作出了贡献。[14]他和凯恩斯从二战前各国竟相贬值的经验中,总结出贸易自由与金融自由的冲突:前者要求汇率稳定,但若资本完全自由跨国流动,则汇率无法稳定。因此,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充分展开,必须对资本有所控制。 可见,资本控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核心思想之一。国际经济学中著名的Fleming-Mundell定理部分地表达了这一思想。该定理说明,在“资本流动”,“货币政策自主性”和“固定汇率”三个条件中,最多只有两项能够同时满足。  那么,资本控制又是怎样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运行中被消弱的呢?这就得谈到“特里芬悖论”了。       

三、“特里芬悖论”与“欧洲美元”市场的兴起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要求各国汇率与美元固定,而美国保证35美元可兑换1盎司金。这一体系的深刻矛盾由耶鲁大学经济学家特里芬(RobertTriffin)揭示了出来,即所谓“特里芬悖论”:在黄金--美元固定汇率制度下,美国的外汇收支不平衡成为各国储备资产流动性的来源;而长此以往,美国的收支不平衡又使其他国家降低对美元的信心;若美国停止收支不平衡,各国储备资产流动性又将下降,从而降低整个世界经济活动的水平。虽然西德、日本出于战略考虑同意帮助美国解决收支不平衡问题,但布雷顿森林体系仍不能逃脱“特里芬悖论”。尼克松总统终于在1971年放弃了美元和黄金的固定比率,从而宣告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

但是,美国政府于60年代曾为部分缓解“特里芬悖论”而出台若干限制资本流出的政策,其结果是有意无意地促进了“欧洲美元”市场的兴起。所谓“欧洲美元”市场,即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用美元进行的存贷交易,1958年出现于伦敦。它的直接起因是英国政府1957年禁止英国银行借英镑给非英国的贸易,从而导致英国银行转而直接开展美元业务。苏联因怕美国冻结财产,也把美元存放于欧洲银行。1963年,美国为克服“特里芬悖论”,通过了控制资本外流的“利息平等税”(InterestEqualizationTax),对美国公民购买外国资产的收益征税。1965年,随着越南战争升级,美国国际收支不平衡进一步加剧,美国商业银行海外贷款更加受到政府的限制。这一切促进了欧洲美元市场的大发展,因为在美国不易借到美元的跨国公司均转向“欧洲美元”市场。更为甚者,美国银行为逃避国内金融监管法规(特别是美国新政时期为限制短期投机借贷而规定的“Q条例”),纷纷设立海外分支机构。1960年时,只有8家美国银行有海外分支,现在则有几百家。

“欧洲美元市场”的勃兴,标志着“国际资本市场”时代的到来。它的最大特征是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的金融监管,没有存款准备金(reserverequirement)。例如,美国政府对国内银行的美元存款要求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但“欧洲美元”存款则不须交准备金给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这当然是银行界的皆大欢喜之事,但却也加大了金融风险。“欧洲美元”的过度借贷(特别是当阿拉伯国家将不敢存入美国银行的石油收入投入“欧洲美元”市场之后),是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美国对于“欧洲美元”市场的态度是两重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前,美国认为该市场对于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维持美元储备有些吸引力,因为欧洲美元市场利率高于美国国库卷利率,这样可以减少其他国家要求将美元储备兑换成黄金的压力。例如,法国戴高乐总统用兑换黄金的手段,打击美国的霸主地位。但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美国也日益感到完全不受各国政府调控的“欧洲美元”市场,是对美国国内货币政策自主性的干扰。例如,当美国中央银行实行从紧货币政策时,跨国银行和跨国公司却可以从“欧洲美元市场”上筹资来满足美国国内业务需求,从而使美国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调控力下降。因此,美联储主席沃尔克(Paul Volcker)于1979年10月决定对美国银行的海外“欧洲美元”借款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遭到美国银行界的一致反对而未果。沃尔克的这一失败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它标志着“国际资本市场”终于在1970年代末获得了超乎国家政策自主性的地位。[15]

“欧洲美元市场”现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象征,它现已不限于“欧洲”这一地理概念,也不限于“美元”:我们可以在香港,新加坡看到发达的“欧洲美元”,“欧洲日元”,“欧洲马克”市场。这些“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又进一步成为“欧洲债卷”(Eurobond)和“欧洲股票”。在此次亚洲危机之前,泰国和韩国的公司进行了大量“欧洲货币”和“欧洲债卷”的业务。事实上,“欧洲债卷”是国际资本近年来流入亚洲新兴市场的主要形式。    

四、“资本帐户自由化”与“经常帐户自由化”之差异

从上述两节分析可见,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勃兴,已使IMF章程给予各国的“资本控制”权力下降。虽然国际资本流动对发达国家的国内经济政策自主性也有诸多不利影响,但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巨大。这是因为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对于发达国家的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后者完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之外。

加州大学著名国际经济学家艾其格林(Barry Eichengreen)等人的一项最新研究成果揭示,从1975年到1992年,100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及的触发,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利率(简称“北方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北方利率”每增长1%,“南方”银行危及的可能性就增长3%。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尤其是证卷资本)流入主要是在“北方利率”降落之时,一旦“北方利率”上升,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掉头回转。[16]

不完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货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程度不同,后者更受“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和“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影响。[17]因此,“北方利率”的上升,不仅提高资本回转的可能,而且增加了对“南方”银行的“逆选择”:高利率只吸引过度乐观的“南方”借款者,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

当前,IMF关于修改章程的主张,旨在把原来关于“经常帐户”的条款扩展到“资本帐户”上,这反映了他们没有考虑到前者对应的货物市场与后者对应的金融市场,有着重大的区别。从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有充分理由,将“经常帐户”与“资本帐户”区别对待。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罗得克(Dani Rodrik)对1973年以来实行“资本帐户自由化”的23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了统计分析,没有发现资本帐户开放与经济成功之间有任何相关性。[18]退一步说,即使“资本帐户自由化”是经济成功的必要条件,也完全可以由各国政府决定何时开放,怎样开放,不必通过修改IMF章程,将“资本帐户”列入IMF的管辖范围。

正如罗德克教授指出:“资本流动是一剂有时有大负作用的药。经验证明我们没有很好的办法来控制负作用。此时,如果主张取消对于该药的销售和使用的控制,会是一个好的政策吗?”此话值得中国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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